网友质疑济南坍塌事故让实习生背锅,官方回应「重要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次日发生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知乎热榜6个月前发布 NI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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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的回答

这个问题最开始的热度应该还是前两天知乎带起来的,没有想到今天倒是冲到了微博热搜的第一名。

济南雨污合流管网改造项目事故,得知停工指令但不告诉施工队的土木实习生被追究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这个回答单纯从法律上来说:

1、实习生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就是分两类:在校实习生和非在校实习生。官方通报中的王念璞应该是非在校实习生,如果说拿在校生去顶这个雷,那就真的是脸都不要了,学校也不可能同意。如果说非在校实习生,那就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通常就是没签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王念璞能够享受到的劳动者权益非常少,没有五险一金,工资极低,权利一分没有,责任都是他的是否合适?

2、实习生不是说不能构成犯罪,刑法是进行实质性判断,比如说职务侵占罪,实际上实习生就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因为评判一个实习生是否为“单位人员”,依据不是身份,而是是否为单位职责或者业务活动的承担者,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因为是实习生就一定排除了其构成犯罪的可能。

3、但是核心问题在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你不能说沾个边那就是承担责任,甚至是单纯凭借所谓流程留痕去判断。你一定要去考虑监督过程中谁的作用最大,谁的权利最大,谁最直接。比如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界定为: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4、回归到本案,整改通知早已经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发了,具体施工的负责人不履行,那么什么导致的?停工通知应该什么时候发?停工通知发出之后有没有确认程序?发出停工通知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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