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五的回答
因为学得比较深了。
虽然这个提问是预设立场的,但是它好在问的是“有人”,而不是“所有xxx的人”,所以我就按照“有人”的角度来答。
关于程序正义,初级念经人经常有一个误解,认为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必要条件,经典的表述是:“程序正义可能得不到真正的正义;但如果连程序正义都无法保障,就更不可能有正义。”这句话的前半句承认程序正义不是结果正义的充分条件,所以我们不必讨论,我们主要讨论后半句“把程序正义当作结果正义的必要条件”这个误解。
我们不念经,我们直接来看判例。
第一个判例:常常被视为程序正义典型案例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些年其实在美国那边有非常多的人在反思:辛普森被判无罪到底是程序正义,还是程序不正义?
2017年奥斯卡最佳纪录片《辛普森:美国制造》里,由当年辛普森的律师以及陪审团成员主动披露了一个事实:在审判期间辩方曾经做过一个公开欺骗陪审团的事情,在杀妻前竭力和黑人社区保持距离、努力和白人交朋友的辛普森,被怀疑杀妻后选择的辩护策略是强调自己的黑人身份、利用当时黑白矛盾争取陪审团里黑人女性成员的同情,为了达成目的,辛普森的律师耍了个滑头,临时说要带陪审团看现场,然后在前一天把辛普森家墙壁上、房间里他和白人的合影全部换成了他和黑人的合影,律师在纪录片里笑着承认自己就是前一天临时换的,陪审员们则承认这些照片对自己影响很大,觉得因为辛普森同为黑人,所以要给他机会,投无罪票。
如果把这个细节也考虑在内,辛普森案显然不能成为程序正义的典型案例,反而属于程序不正义的典型案例。
第二个判例:美国法制史里可能最重要的一个案子,无数法律人心目中确立了美国法律体系优越性、给三权分立的美国司法权搞来宪法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个案子其实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马歇尔大法官对这个案子的操作完全是耍心眼的政治操作,程序上其实很有问题。我们一般打官司,首先打的是管辖权,即这个法院有没有权限审理这个案件。有,就继续审实质问题,没有,就打回去。然而如果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书,马歇尔大法官一上来先审实质问题,然后最后突然说最高院目前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通过这么操作,马歇尔大法官一方面表明了最高院有审查一项法令违不违反宪法的权力(审实质问题),一方面又把烫手山芋丢掉(最后说程序上我们现在没权力管,避免在两党党争中选边站)。
如果从政治技巧的角度看,马歇尔大法官干得非常聪明,十分漂亮。但是如果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这个奠定美国两百多年法律体系的案例,是很有问题的。
用两个小例子简单说明了一下为什么程序正义不是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为什么神话程序正义是错的。下面结合我国的历史说一下我对程序正义的完整态度:
1)程序正义不是正义的充要条件,它很重要,但是现实中存在看似程序正义但最后不正义的例子(辛普森案等),也存在程序不正义但最后可能正义的例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等);
2)对我国来说程序正义在某个时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当时很多司法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冤案时有发生,程序正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动力之一,这方面可以看一下我们之前写的《景跃进等《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传说中啥都敢讲的大学教材丨读中国计划(二)》里面关于公检法的段落;
3)但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出现了很多非公权性质的私权性权贵,也出现了很多打着程序正义旗号行不正义之事的讼棍,这时不管是利用法律漏洞,还是因为谁更请得起律师而出现不公时,好像喊一句“程序正义”就能开解了,都是不对的。现实要求我们对程序正义和正义的关系进行再审视。在当下的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把“程序正义”当作作恶的挡箭牌的案例,比如我们这边和美国都很明显的腐败分子把“程序正义”当安全边界的现象(《不要小瞧金融法律精英啊,魂淡!》)。
所以,现在已经不是无脑喊程序正义的版本了,程序正义现阶段是被玩坏的状态,该到了重新评估一切价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