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的回答
我是拥护法律的,
但是我觉得这个时代背景下,
房屋员工的利益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在整个期房预售制度下,
房企职工干的事儿,跟日本兵的区别,
只是程度不同,
都是明知道自己是作恶,依然坚持赚昧良心钱,
包括但不限于:掩盖问题、撒谎、卧底在业主群带节奏、定制霸王合同、行贿受贿、伪造资料合同、骗取贷款等等……
一个房企项目公司,不过二三十人,
骗了成千上万的购房人,
骗了银行,
骗了政府,
难道这事还能是一两个老板自己的个人行为,
和剩下的二三十人没有一丁点儿关系?
在大规模房屋质量灾害和烂尾楼的时代背景下,
应该考虑的是像对待电信诈骗一样,
考虑房企职工是不是属于刑事犯罪的嫌疑人,
而不是作为民事案件的受害人。
不是讨薪,而是退赃。
最大范围的保护业主和购房人的利益,
避免房企职工在摆烂躺平的过程中套取监管资金,
包括纾困资金和白名单贷款。
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立法里加一个,
涉房企业破产案件,职工债权直接抹零。
我不是针对这个案子,
我是说整个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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