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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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风的回答

确实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煤油是不能食用的,具有很大毒性,装完煤油的油罐车再直接用来装豆油对食品安全有着重大影响,买到这种豆油并食用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因为其中有可能掺杂着剩余的煤油,这种油罐车不可能将管壁上的煤油完全情理干净,在装豆油的时候难免会掺入以前运输的煤油。

油罐车实际上就属于运输过程中的“容器”,明知装过煤油又来装豆油属于明知故犯,符合主观阶层的要求,因为正常人都知道煤油和豆油不能混装,否则容易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而煤油本身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以个人倾向于这种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新闻报道足见煤油的毒害作用“据《法医学杂志》在2005年发表的关于幼儿误食煤油后死亡案例的法医分析学术论文,煤油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燃料和有机溶剂,含有多种石油分馏物,如烷烃、芳烃、不饱和烃、环烃。碳原子数为10~16。此外还含有少量的杂质,如硫化物(硫醇)胶质等。致死量成人约20~30ml。《法医学杂志》该篇文章内容还显示,口服煤油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咽、胃烧灼感,腹痛、呕吐。24小时后可出现中等发热,尿少。如大量吸收可出现嗜睡、青紫、呼吸浅,亦可发生肺炎、肺水肿。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时,可有中枢抑制,丧失知觉,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若长期少量摄入煤油中所含烃类物质,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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