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低头玩手机时 3 岁幼童高坠四肢瘫痪,涉事商场被判赔 154 万余元,如何解读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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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家长带娃外出低头玩手机,孩子不幸从自动扶梯坠落,责任应由谁承担? 9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介绍,2021年4月,陈女士带着其三岁孩子亮亮(化名)来到商场购物。在三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陈女士站立于距离亮亮约2-3米处低头看手机,亮亮出于好奇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用手摸扶手带后返回,陈女士抬头看到了亮亮的上述举动,但看亮亮返回后遂继续站立于原处看手机。 随后,亮亮再次来到自动扶梯口处从扶手带的外侧双手抓住扶手带,其身体立即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并在穿过扶手带与周边栏杆之间的空隙后,于三楼梯井处坠落至一楼,亮亮当场昏迷。 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亮亮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亮亮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现遗留四肢瘫(肌力三级以下),二便功能障碍等,评定为一级伤残。评残后尚需完全护理依赖,后续仍需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如一次性尿裤),需要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治疗、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以及呼吸道管理、预防感染并定期复查等。 亮亮母亲陈女士认为涉事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涉事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商场辩称,该事故的发生系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带的危险行为及亮亮母亲陈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自动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商场也已在扶梯及相邻区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发生后也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商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金山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场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应承担责任比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商场作为集购物、餐饮、娱乐于一体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对该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保障营业场所内的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及防护措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于会带来人员伤亡的最严重的事故,应履行更为谨慎的防范管理职责,保障营业场所内的设施满足甚至高于现有法规规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母亲低头玩手机3岁幼童高坠四肢瘫痪,涉事商场被判赔154万余元_浦江头条_澎湃新闻-The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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