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风的回答
现实是造谣者的代价和被造谣者的损失完全不对等,被造谣者被弄得名誉扫地、蛋糕店倒闭,但是造谣者又损失了什么呢?双一留的双一留,有的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轻飘飘的放过,就当作啥事都没发生过,这正常吗?这合理吗?轻飘飘的几句谣言就能让被造谣者付出成吨的代价,百口莫辩,就差剖开肚子让你看看到底吃了几碗粉了,完了依然嘴硬说监控缺失,装作受害者的样子,以跳楼相威胁,这样难道就可以让作为造谣者的她不受到任何反伤?
因此,个人强烈支持蛋糕店老板一家追究造谣女子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造谣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应有的代价,目前蛋糕店老板只是在民事层面追究她的责任,还是太善良了。
如果该事件中的造谣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轻拿轻放,那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恶劣影响,只会让更多的张薇之流瞅准机会、蜂拥而起,更加肆无忌惮,毕竟就算造谣了也没有什么有力的惩罚。所以这次对该造谣女子的判罚至关重要,希望二审法院能支持蛋糕店老板一家的合理诉求,还他们一个公道,不让造谣、网暴者逍遥法外,不让被造谣中伤的可怜人流血又流泪。
个人认为该女子可能涉嫌犯罪,相关罪名有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诈骗罪。
侮辱罪、诽谤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需要蛋糕店老板自己去法院起诉该名女子,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会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因此相关案件需要受害人主动提起刑事自讼,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若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希望蛋糕店老板不仅要提起民事诉讼,还要尽快提起刑事自诉,这样才能更好的追究造谣女子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刑诉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个人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已经脱离了错告、检举失实的范围,而更接近于诬告陷害了,因此有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另外,据网友称当时该名女子创建了8个微信群,募集了300余万善款,如今官方早就实锤,蛋糕店老板不存在性侵行为,以前的传言纯属子虚乌有,该女子不知道是否已经及时归还全部善款,否则有诈捐之嫌,可能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退一万步说,即使最后认定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相应的行政拘留绝对不能少,她这个行为程度是肯定达到了行政拘留的标准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民事方面,由于该女子侵犯了蛋糕店老板的名誉权,理应公开道歉、恢复老板名誉,并赔偿该侵权行为造成的蛋糕店老板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主要是蛋糕店的营业损失。
如果该名誉侵权行为对蛋糕店老板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蛋糕店老板还有权请求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位网友说得好,诬告反坐,一次就好。
这个女子真是够够的了,简直是胡搅蛮缠,警方当时已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了,也就是已经查明案情,蛋糕店老板压根没有犯罪事实了,她依然是不依不饶,一开始她说事发日是3月28日,但蛋糕店老板3月26日至30日回了老家,并且有车票为证。
她看铁证如山,赶紧又改口说自己是“误以为事情发生在3月28日”,实际上事发应该是“3月20日到25日之间”。然而后来监控也证明了,是根本没有的事。
该女子出具的所谓医院门诊病历压根说明不了蛋糕店老板有任何嫌疑,一是肛裂,说实话现在不少人都有肛裂,主要是因为喝水少、久坐这些原因,说点涉及隐私的,我就有轻微肛裂,总不能说我被人性侵了吧……
二是女孩有些妇科炎症,只能说与这位女子指控的恰恰相反,这正体现了这位母亲的不负责任,没有把孩子照顾好,让孩子小小年纪就患上了妇科炎症。
最后蛋糕店老板实在忍受不了被造谣、网暴,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了,并且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现在由于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了二审阶段。只能说这个老板真是倒了血霉了,被人戳着脊梁骨骂,店也开不下去了,名誉扫地,店也倒闭,属于屋漏遭逢连夜雨了。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诬告者造成的,她妄图用各种手段逼迫蛋糕店老板承认一个压根不存在的事实,线下骂、线上骂,抖音骂、小区群里骂,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
要知道,因为不存在相关事实,该女子侵犯名誉权是板上钉钉的事,所以蛋糕店老板肯定会胜诉的。结果您猜怎么着,听说老板要起诉了(去年的事儿),该女子整了跳楼这一出,继续给各方施压,属于是加压大师了……
官方通报:
事件完整经过如下,感兴趣的知友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