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里的青苗法弊端有什么破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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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由心的回答

以北宋的生产力和政权组织力无解。

青苗法本质上是既要也要,要保障民生,也要拿利润,而这两者的kpi在当时的政权组织下是无法兼顾的,也就是王安石自己试点的时候不追求利润的前提下能够立得住,但显然这样无法向下制定政策导向和监督执行。

简单的道理就是:由于地方政府垄断暴力机器的性质,所以实质上是不需要担心收不上还款的。因此,为了保证收入,必定会把钱贷给还款能力充足的人,反而会增加贫富差距。

同理,由于封建社会的政权组织力能力低下,本身也难以向真正的贫困者进行放贷(因为找不到人),为了完成任务,也会倾向于找熟识的乡贤摊牌任务。而且,由于这种贷款实际上属于优惠政策,在私有制社会中能够拿得到的,显然多数都不是最需要的那一部分人。

非要说的话,中产可能是相对能兼顾两方面要求的贷款受众,但是,这是北宋后期,不抑兼并的前提下本来也没几个中产了,青苗发本身就是在贫富差距激化的前提下出台的。

以北宋政府的实际运行状况,公益功能和盈利功能不可兼得,想要兼得大概率被执行层面变成盈利优先,并且像“黄宗羲定律”一样再加上一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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