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称两年被家暴 16 次终身挂粪袋,法院宣判「准予离婚,女儿由该女子抚养」,如何看待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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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的回答

两个方面来回答:

一、民事上:

判决离婚是板上订钉的事情。一方面是因为现在舆论已经起来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男方要去坐牢了,所以法院判决离婚其实没啥压力。第三个方面就是家庭暴力的证据通过公安机关出警其实已经足够证明。

像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家庭暴力,法院不予认可最通常使用的理由就是“就算有伤情照片,你怎么能证明伤情是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的?”而本案中,按照现在报道的说法,警方曾两次对贺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所以从证据层面上可以说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是早已经存在了。所以我个人其实是比较好奇究竟之前女方是否进行过诉讼离婚?如果说都有了这些证据之前起诉离婚还能被驳回,那只能呵呵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是非常困难的过程,在有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一次就能判离的情况几乎没有。我以前闲着无聊做过一个无聊的统计,就是关于“性犯罪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当时也是搜集了一大堆判例,很多判决也是大跌眼睛,比如说:

1、婚后一年内盗窃、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仍然不认定感情破裂

(2016)晋0727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一年因被告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在太原第三监狱服刑,庭审时被告不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未彻底破裂,另外为使被告能很好地在监狱接受改造,故本院对原告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

2、婚后育有两子女,被判强奸罪仍然不认定感情破裂

(2017)陕0728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

结婚以来,双方为家庭琐事虽有争吵,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杨某某涉嫌强奸被捕,原告诉讼时,杨某某未判刑,不知其刑期;虽被告此违法行为已伤害到夫妻感情,但被告亦认错并请求本院挽救其家庭,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分析,原告提出离婚的重要原因是被告杨某某被捕后自己无力抚养两个女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即不准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刑事上:

按照现在公开的报道,武侯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起诉贺某某。庭前会议是在2024年1月10日就召开了,通常普通程序三个月就应该开完庭了,但是现在拖了这么久,大概率是检察院进行了补充侦查,之后重新计算审限,我个人估计是8月之前能判。

检察院以两个罪名进行起诉,考虑的应该是贺某某的家暴行为是经常性、持续性的殴打。同时特定的几次家暴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保护范围,不能单纯的以虐待罪来进行评价,所以选择了数罪并罚的方式。这一点其实也符合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226号。

至于刑期上,恐怕最大的争议就是伤害手段能否认定为“特别残忍的手段”,如果仅仅是评价为一般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期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如果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那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按照之前的通说,恐怕本案还达不到这个地步。大胆预测一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如果没有自首、谅解这些情节的话,个人估计5-7年有期徒刑。

女子自称两年被家暴 16 次终身挂粪袋,法院宣判「准予离婚,女儿由该女子抚养」,如何看待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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