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公门下东坡首徒的回答
我给您举个例子啊。
武松杀嫂的事儿,您肯定不陌生。
请允许我问您一个问题:武松为什么不杀王婆?
理由一:王婆只是教唆,并没有亲自动手,所以武松不杀她;
理由二:武松要留一个案犯给官府杀,或许是给官府一个清白,或许是给自己一个公证;
理由三:武松累了;
理由四:武松遵循某种江湖规则
您选一个吧,或者您有别的思考也欢迎留意讨论。
其实,以上选哪个都行。因为貌似都说的过去。但是,您的选择所体现的您的思维方式是不一样的。
如果您选理由一:王婆罪不当诛
那基本上可以说,至少您在做出选择的这一刻是没什么法律天赋的。
因为咱们是当代人,遵循的是当代人的法律意识。
当代人的法律天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指能否习惯用法律思维,即意识、行为以及结果的三者统一,来判断是否当罚且应当处以何种处罚。
说人话就是,他想这么干、并且这么干、结果如他所愿,只要没有违法阻却事由,那这个人就得罚。而上述三个统一只要有一个没达成,这个人就不能罚或者得从轻处罚。
以这种意识、行为、结果相统一的原则,王婆虽然是教唆和帮助,但她已经是主犯了。因为她起到了主要作用,除了灌药和蒙被子以外,整个杀人过程,都是王婆一手操办。
反而是西门庆,更像是个从犯。他只起到了帮助作用,任由危害结果发生。
那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很少有人主张王婆该杀的?
这就是典型的读者思维,因为在读者看来,功过系于主人公。王婆一个辅助,没必要过分在意她。这就是典型的读者思维占了上风,法律天分隐匿不出。
如果您选理由二:认为武松要把王婆留给官府
这一刻就有点法律天赋了。
因为,首先您是认可法律的权威性的。即使在官府已经摆明了要庇护西门庆的前提下,您依然愿意给官府一个伸张正义的机会。
其次,您的选择很有点法律意识。因为按照思路一,王婆实际上没必要杀的。从普通读者的角度来说,王婆是个坏人,可她毕竟没有踢过武大郎心口(西门庆踢的),没有给武大郎灌药(潘金莲灌的),王婆的行为就是个教唆和帮助。所以,选择思路一的人,是不认为官府会把王婆杀掉的。因此也不会选思路二。
只有有点法律天赋的同学,可能会抛弃思路一,而选思路二。即使没学过法律,也能意识到王婆是主犯,加上西门庆死后她没有背景靠山,官府一定会杀了她。
如果您选理由三呢?武松累了
即认为武松杀嫂杀累了,毕竟那个过程跟杀猪差不多少,又要掏下水,还得去脑袋。
选这个理由的那一刻,可能文学天赋和法律天赋双双下线。景阳冈上那只大虫死得冤啊。
如果您选理由是四呢:
即认为武松不杀王婆是在遵循某种江湖规则。
恭喜您,上好的文学天赋。
这里涉及到王婆到底是干什么的。她自己是这样介绍的:
王婆笑道:“老身为头是做媒,又会做牙婆,也会抱腰,也会收小的,也会说风情,也会做马泊六。”西门庆道:“干娘,端的与我说得这件事成,便送十两银子与你做棺材本。”
王婆也算是人类早期斜杠青年了,这么多职业。那么她在西门庆和潘金莲之间搞得那些事儿算她的哪一种业务呢:
那婆子吃了他这两句,道着他真病,心中大怒,喝道:“含鸟猢狲!也来老娘屋里放屁辣臊!”郓哥道:“我是小猢狲,你是马泊六!”那婆子揪住郓哥,凿上两个栗暴。郓哥叫道:“做甚么便打我?”婆子骂道:“贼猢狲!高则声,大耳刮子打出你去!”郓哥道:“老咬虫!没事得便打我!”
从王婆暴打郓哥不难看出,她在西门庆和潘金莲之间发展的业务,专业术语叫“马泊六”。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马泊六”是一种侮辱性称呼还是一种职业?
从上段引文中王婆暴打郓哥的过程,我们很容易把马泊六理解为一种蔑称。类似于您称呼我为“臭老九”或者“孔乙己”。当然,请放心,我没有那个胆量揪住您凿上两个栗暴。
可是这与前段里王婆自称“马泊六”那个略带骄傲的状态似有不符。
于是我们追溯一下“马泊六”这个称呼,会发现它是一种市井的隐语,专门称呼协助促成男女不正当关系的女人。隐语性质类似于我们说的“黄牛”、“托儿”。我觉得一个票贩子,不会因为人家当面称呼他为“黄牛”而高兴,可也不至于很生气。
因此,王婆去暴打郓哥,更大的可能是郓哥当街喊出来她协助西门庆和潘金莲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而不是因为“马泊六”这个职业本身。类似于您在火车站当众揪住一个人高声喊他是黄牛。那他肯定恼羞成怒啊。
假如您认可这个推论,那么“马泊六”就是一种不光明但确实存在的职业。
于是,一个伦理悖论来了:为了某种江湖职业而做出违背人情伦理的事情,是否值得批判。
按照我们现在的观点,当然要批判。毕竟以人为本,怎么能把人当成手段呢?!
但是,我们不能忘了,王婆生活在水浒世界里。
水浒世界里,江湖职业是值得尊重的。即使违背人情伦理,也得尊重。
这就是为什么周通、王矮虎奸污妇女,并没有因此遭到太多的抨击,而王小二通奸就被李逵给砍了。梁山好汉颇有几个好色的,但是没有大头领喜欢这个。因此,李逵不允许宋江奸宿妇女。水浒世界里,可以不遵守世俗规则,甚至可以不遵守职业道德,但是必须得遵守江湖道德。
类似的,宋江打起旗号,到处劫杀贪官污吏,可是他没有去清理过卖人肉的黑店和山贼,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对江湖职业的尊重。只要江湖人没有做超出职业允许范围的事儿,其他江湖上的人就不便于去追究他的责任。
对于王婆来说,“马泊六”就是她的江湖职业。并且,王婆在执行“马泊六”业务的时候,严守职业规范。
于是我们看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王婆帮助西门庆“连接”潘金莲的全过程,会发现王婆一直在强调,不能强迫,绝对不能强迫:
老身拣个好日,去请个裁缝来做。’他若见我这般说,不采我时,此事便休了。
我便请他家来做。他若说:‘将来我家里做。’不肯过来,此事便休了。
第二日,他若说不便当时,定要将家去做,此事便休了。
若是他见你入来,便起身跑了归去,难道我拖住他?此事便休了。
我夸大官人许多好处,你便卖弄他的针线。若是他不来兜揽应答,此事便休了。
你便取出银子来央我买。若是他抽身便走时,不成扯住他?此事便休了。
他若也起身走了家去时,我却难道阻当他?此事便休了。
他若不肯和你同桌吃时,走了回去,此事便休了。
我只做去买酒,把门拽上,关你和他两个在里面。他若焦躁,跑了归去,此事便休了。
你只做去地下拾箸,将手去他脚上捏一捏。他若闹将起来,我自来搭救,此事也便休了,再也难得成。
我们看到,王婆一直在强调“此事便休了”,而不是鼓励西门庆用强。这比现在夜店里帮着撩妹的僚机的底线还高。
可是从王婆熟练的处理杀人现场就知道,这婆娘绝非善类。那她为什么不劝西门庆用强?反而处处告诉西门庆严守尺度?
就是因为她此刻扮演的角色是“马泊六”,她只负责撮合,而不协助拐卖。协助拐卖妇女的事情王婆也做,那个叫“牙婆”。
于是,我们发现一个很可笑的事情,王婆居然在出出帮着潘金莲从“约炮”局里面脱身!甚至给潘金莲设置了多达10种脱身细则,在这10种情况下,潘金莲随时都可以拂袖而去。
这导致两个人“约炮”成功的可能性可太小了,连我一个局外人看在眼里都觉得难。
这时候,我们抛却法律思维,换成一种朴素的价值观重新看这个过程,像不像下图(来自网络,侵删):
告诉您了吸烟有害健康,告诉您了公共场所不能吸烟,告诉您了未成年人不能买烟,告诉您了这东西不文明,告诉您了这玩意儿附加税比烟草本省还贵……这些全都告诉您了,您如果还要买,而且一直买,我们能说卖烟草的人是故意伤害的连续犯吗?
王婆不但在“约炮”阶段设置了一堆允许潘金莲脱身的细则,甚至在如何处理武大郎这个阶段,依然设置了脱身细则:
王婆道:“你们却要长做夫妻,短做夫妻?”西门庆道:“干娘,你且说如何是长做夫妻,短做夫妻?”王婆道:“若是短做夫妻,你们只就今日便分散,等武大将息好了起来,与他陪了话。武二归来,都没言语。待他再差使出去,却再来相约,这是短做夫妻。你们若要长做夫妻,每日同一处不担惊受怕,我却有一条妙计,只是难教你。”
在忘记法律思维,而纯粹的从朴素价值观来看,王婆的确不是好人,但她利用的不是人命,而是人性。她充分解构了人性里的恶与贪,而让西门庆和潘金莲自己做选择。
因此,武松作为一个江湖出身的人,他必须尊重王婆的职业操守。王婆全程没有强迫过潘金莲,没有迷晕过潘金莲,只是提供沟通的机会。武松,不能杀她。
这种事情,生活中有吗?
当您在图书馆正在看书的时候,突然有人发消息让您上分,看,王婆不就来了么!
或许有朋友会骂了:你这人好恶心,居然帮王婆翻案!
我不是!我没有!!
这只是两种思维的
法律思维优先考虑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而文学思维则优先考虑意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这是两种思维,代表两种天赋。
读到这里,相信您会得出属于自己的结论,即法律和中文到底哪个对天赋的要求更高一些。或许您会发现,没有哪个对天赋要求更低一些的,只有您在哪一方面的天赋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