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8 岁男童被武术教练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两人获刑无期,一人获缓刑,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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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的回答

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回答(而且这个回答可能不会很受欢迎)

一、不存在伪证问题。

几个高赞所谓的伪证罪完全就是为了发泄情绪。什么是伪证罪,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坐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就算是包庇罪,强调的也是向司法机关做虚假陈述,已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的伪证录像在网上找到了,其实该录像可以看出,小孩在在已经倒地的情况下,几个教练完全没有当回事,还觉得孩子是装的,而且所谓的问旁边的小孩他是不是摔倒了,其实更多的是一种对孩子的孤立,要说是在制作伪证,确实谈不上。

青岛 8 岁男童被武术教练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两人获刑无期,一人获缓刑,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被害人倒地后的录像 https://www.zhihu.com/video/1784912943491620865

并且,从现在的判决来看(判决来源于大皖新闻),是认定了三名被告人都是自首,也就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严格的,通常都是第一次到案后就必须如实供述,所以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并不存在所谓的伪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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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存在适用故意杀人的可能

其实判决书能够看出来,使用的犯罪工具是钝器,打击的部位是臀部、腿部等非要害部位。死亡原因是肺脏脂肪栓塞死亡。也就是皮下出血,导致脂肪栓子进入血流,阻塞小血管,尤其是阻塞肺内毛细血管。这种概率是很小的,但是一旦遇到了,确实就没有办法。比如医学中常见的骨折导致了骨髓中的脂质流入并阻塞细小血管。

这么说吧,在法律适用上之所以能够适用故意伤害更多的还是基于孩子八岁左右,身体素质和成年人对比有显著差异且过程中已经多次出现不适的情况。我估计被告人上诉的理由很可能就是没有伤害的故意,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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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没有判决史某某的直接原因是检察院没有认定其构成犯罪,没有起诉,不存在所谓包庇她。

公诉权的启动是检察院进行的,如果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无权直接判决。检察院之所以没有认定史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估计原因基于: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并非其指使和参与且单纯的提供电线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的帮助犯。

四、本案确实是个悲剧,但是要说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说裁判显著偏轻肯定算不上,甚至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本案绝对算得上是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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