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雨的回答
前面刚写了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现在把它复制过来。后面附上友友 @滴水ePi 的评论。
是可忍孰不可忍!
看完这个新闻,真是十分疼心。
宝妈自己提前近5个月花费3万元,通过58同城找来高级月嫂,竟在夜深人静时对刚出生15天的婴儿动手,幸好这一幕被监控拍了下来,防止了以后孩子被继续伤害的可能性。
我个人坚决支持对月嫂的犯罪行为入刑,以正视听!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
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黑心月嫂的犯罪情节:十分恶劣!
这月嫂首先是一个取得多项认证的高级专业人员,她应该拥有专业素养和对职业道德的认知。
其次,这是个尚未满月的婴儿,能对这个出生才十五天的孩子下手,人心之卑劣,人性之丧失,道德之沦丧已无需多言。
虽然说对孩子的伤害目前看已无大碍,但动手本身的主观恶意更大,更加令人愤慨!
无论从天理良心,人伦道德,还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个黑心月嫂都应当予以严惩!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电影《第二十条》里最震撼人心的那一句: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这里 附上友友@滴水ePi 在我那个回答上的的评论
因为婴儿无大碍,只能属于自诉案件。案件虽小但牵扯的面太广,包括发证机构、平台和黑月嫂的精神鉴定,所以法院不可能立马判刑责。
有些事情一旦牵扯到官方事情就大了,此案警示我们找月嫂(家政看护)一定要找正规且口碑好的法人单位,不可相信网络平台的天花乱坠。
切记:这里是中国,大家都不是外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