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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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风的回答

讲道理,这人被判刑(缓刑)是一点不冤,有些媒体故意抓住该男子只捕捞到一尾鲤鱼作为“对立点”,来吸引大家眼球,以捕捞到几尾鱼作为“入刑”的标准,因为大家潜意识里想到的一般是捕捞数量对量刑的影响,媒体也知道这点,所以故意加深这一刻板印象,在标题里特意强调仅有“一尾鲤鱼”。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不是这样,这个案子的重点在于“韦某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域、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 1056 元。”即真正的重点在于禁止捕渔期间,禁止捕渔区域使用禁止捕捞方法捕鱼,前面提到的捕捞数量诚然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但其并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的唯一标准。

结合《刑法》第340条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该男子被判缓刑是一点不冤枉。该男子的行为完美贴合第63条第(三)(四)项规定,既在禁渔区又在禁渔期,buff叠满,被追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很正常的,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判了个缓刑,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340条提到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应的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规定的5种情形加1个兜底条款。

另外第340条提到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我找到了四川省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第25条提到了禁用的捕捞方法和部分禁用的器具。同时根据第23条的规定,省渔业主管部门对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办法会对社会统一进行公布,我找到了对应的公布结果,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川农函〔2022〕347号),该通告里列举了《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和《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捕捞方法名录》,且已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内容列举如下:

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捕捞方法名录

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以下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一)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等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三)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新闻里提到四川省禁渔期是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也是出于该实施办法的规定,只不过新闻里没有讲全,有特殊情况“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第二十六条 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而且四川省每年到了禁渔期,官方都会大肆宣传,不仅会发新闻,村头的大喇叭也会宣传,这些偷偷捕渔的人不会不知道可能的后果,只是抱有侥幸心理罢了,心想着“未必能抓到我”“不至于那么倒霉吧”。

随手举例,比如成都发布就专门发了禁渔期的推文,四川其他地市官方号基本也都发了。

今天起,成都全面禁止!持续4个月

案发地的自贡发布,3月1日的每日要闻部分也特意提到了禁渔期的问题。

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另外,所谓的掏鸟蛋案和农妇偷掐兰花案被判刑都是一点都不冤的,可以看看相关具体解读,别再被某些媒体牵着鼻子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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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案件,部分媒体最擅长的就是“标题党”和“裁剪案情”(断章取义)了,比如标题中特意强调的内容实际上并不是重点或是特意夸张的。又如案情是经过特意裁剪,断章取义的,最经典的莫过于偷了一根绳子就被判刑,实际上绳子后面拴着一头牛;抚摸了一下别人就被拘留,实际上抚摸的是别人的xiong部,所以,针对这些案件,最好先看完案情再开喷,不然很容易陷入媒体的圈套,被人当枪使,被肆意调动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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