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 104 天仅休 1 天病亡,公司被判担责两成,这一判决合理吗?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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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宝(化名)三十出头,2023年2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阿宝从事油漆工岗位。阿宝工作合同期从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随后被派往浙江舟山一项目工地。2023年5月25日,阿宝因为身体不舒服,请假在宿舍休息。 5月28日,阿宝到工地工作,后因身体不适继续请假休息。当天因病情严重送医就诊,后经抢救无效于6月1日凌晨死亡。阿宝亲属遂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对阿宝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从阿宝整个病情发展分析,其系因感染肺炎链球菌导致后续发展成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该疾病不属于基础病,为急性疾病,多发于冬、春季或流行性感冒多发时间,若患者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均易感染;一审法院还查询到,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除4月6日休息外,阿宝在104天的时间里均处于正常上班状态,显然,某公司对阿宝的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其长时间紧密、连续、不休假的工作导致过度劳累,进而可能产生免疫功能受损等各类身体健康问题。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阿宝感染的风险,可确认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与阿宝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遂酌情确认由某公司对阿宝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同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故合计金额为40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舟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男子上班104天仅休1天病亡公司担责两成 法院: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增加了死者染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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