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刘皇叔的回答
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前,成都地铁把让人脱掉鞋袜,在扶梯口单腿站立长达40分钟之久,导致当事人承受了这么长时间的异样眼光和羞辱审判,这叫“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这种行为和游街示众有什么区别?
原来以为当事人死咬着不放有些小题大做了,但了解了事件完整经过后,我认为完全有必要追究到底,不为别的就为争口气。
从头到尾看下来,其实地铁方的过错更大,完全不分青红皂白粗暴执法,丝毫不顾及当事人隐私,死刑犯在指认现场时尚且要带头套,何况在尚未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如果这种行为合理的话,是否意味着任何一个女性都可以在没有掌握任何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一点点怀疑,就能对一个男性发起羞辱性的指控,然后用一句轻飘飘的道歉就全身而退?
我支持女性大胆地在公共场所揭发猥亵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执法者也是不是应该提高一下执法素养,用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不要把维权的成本推到普通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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