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的回答
只说法律上的问题,上诉理由选择的一针见血,这种程序性的辩护策略也是二审法院最无法回避的,可见辩护人确实是仔细阅卷了。
这种辩护策略其实就是围绕行刑衔接的案子,去打行政程序上的不合法,以此来否定你刑事案件的前提,好处在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程度通常是远远低于公安机关的,而且一旦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时候,前置的行政程序很难再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一旦行政程序有瑕疵,那么刑事案件的基础就要被动摇。
其实这种策略最著名的案子就是“快播案”。当初辩护人的策略就是北京市版权局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达不到刑事诉讼要求的程序性规定,最起码的电子数据的收集要由侦查人员进行或者最起码的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保证原始数据的同一性都没有做到。当初我写过一篇分析,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
还有这种策略其实在税务案件中是比较普遍的使用的,很多逃税案件都会进行行政诉讼或者就行政前置程序提出异议,例如逃税罪的处罚是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没有及时补缴税款的才能进行刑事处罚,那么有些案件就会存在补缴税款的通知有没有及时送达?或者是送达的证据还是否存在?相关的案例如(2019)鄂刑再5号再审判决书,就是以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认定不构成犯罪。
至于说烟草局的回复,说实话我自己是相信的,首先是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提的是“未依法向他送达通知书,导致未依法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可见上诉理由其实主要就是打送达程序问题,而没有去提是否知道,关于主观明知的问题,我相信在卷宗里面是有内容的。其次我自己都见过法院书记员因为把送达回证搞不见了自己签个字的情况。机关也就是由无数个个体构成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但是搞丢了之后这个行政行为还是否有效,我记得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来看(行政诉讼法基本忘完了哈),举证责任应该是在行政机关一方,而不是在相对方,但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认知道已经被吊销了哪?目前来看这一点有的争。
关于补拍并提交法院作为证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伪证罪”,这个还真的不好说,因为伪证罪要求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这其中有两个问题,首先提供这两份证据的人是否属于证人这个不一定,有时候公对公的时候没有要求这么详细,比如我法院发现缺少一份材料就找了行政机关补充一下,然后当时的两名经办人为了避免错误被发现就伪造了两份文书交过来,这种情况你说他们是证人,恐怕不好说。再次,这个行为你要说属于意图陷害,那就还是要回到前面一个问题了,如果确实当年是送达了,只是后面送达的证据找不到了,这种情况下的补充送达的照片算不算意图陷害,恐怕也要打个问题?
现在皮球是重新回到了司法机关,当地检察机关面对着一些列情况怎么处理恐怕非常抓脑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