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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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杨说法的回答

男子是在沱江河捕鱼,沱江属于长江流域,整个长江流域禁捕宣传不是一年两年了,尤其是居住在沿河地区的村民,他不可能不知道禁捕的规定。

他坦言,自己因为嘴馋,把村组干部的 " 三令五申 " 当了耳边风,把各种禁渔告知当了儿戏。

为了口腹之欲明知故犯,他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不是一律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男子只是捕获了一条1.1 公斤鲤鱼,显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量上的标准,但是他使用渔网捕捞鱼,就有问题了。因为渔网属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因此符合“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这一条,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包括刺网、张网、敷网、围网、拖网、地拉网、陷阱、耙刺、笼壶、掩罩、钓具等11类。

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光诱捕鱼、“涸泽而渔”、活饵钓鱼、可视钓鱼等7种。

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一尾鲤鱼被判缓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但是,是不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一定需要起诉判刑呢?

我觉得还得根据主观恶性、捕捞情节、数量多少、造成的破坏等来综合判定。对那些几次三番捕鱼屡教不改的,或者通过毒鱼、电鱼等恶劣手段捕鱼,又或者捕鱼数量特别大的,应当依法严惩,起诉判刑;但对于那些偶尔为之,通过普通网或者钓的方式捕了极少数量鱼的,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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