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 后吐槽公司无效加班被开除,企业有何法律依据?如何界定员工言论自由与公司名誉权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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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据上海市总工会:00后柳某于2019年5月29日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KA(关键客户)销售工作。双方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29日至2027年6月30日,约定双方同意按不定时工作制确定工作时间,约定月工资总额为税前8000元,另有绩效奖金。2022年6月,名为“某18罗汉之一”的人在脉脉平台上发表关于公司言论,柳某在下方回复:“加班已成文化,且不给加班费,不自愿加班就在大会阴阳怪气,然后调你去外地出差分配不合理任务”。后又在回复他人时称:“招个啥也不懂的门外汉,只会纸上谈兵的来当总经理,搞那些无效加班形式主义表演给老板看,我自己有客户问题或者需要维护哪怕是12点我也会处理,需要强制我在那无效加班配合表演吗,你有那功夫搞几个客户不好吗,非盯着加班装作很努力的样子,笑死人”。 2022年6月23日,公司发现上述内容后,对该员工进行辞退处理。2022年6月30日,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84元。2022年9月1日,仲裁裁决:对柳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柳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此言论作出了较为主观和负面的评论,对公司确实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故柳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00后吐槽公司无效加班被开除 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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