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因提供免费下载国家食品标准,被判赔 15 万,这个判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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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程的回答

我自己是食品伙伴网的重度使用者。

平时工作中需要查阅各种食品标准相关资料,我都是直接从食品伙伴网查看、下载的;写科普的时候,遇到标准相关的问题,我也是直接在食品伙伴网里面查的。

从国标到团标、地标甚至一些企标,在里面都能很方便地免费查到。

可以说,如果没有食品伙伴网公开和整合中国的各种食品法规、标准,我的工作和创作都会受不小的影响。

我也相信,不止是我,绝大多数食品行业从业者都从这个平台里或多或少获得过便利。

所以,我昨天看到这个匪夷所思的判决的时候,我挺震惊的。

我不理解,为什么把「国家标准」公开给人民群众,竟然还会被判侵权。

这可是「国家标准」哎!!

标准不就是给大家来用,来遵守的吗?在食品伙伴网自己发的公众号文章中,有一句话说得好:国家标准只有免费公开推广使用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目的。

从大方面说,确实可以说「国家标准和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所有人都是国家标准的利益相关者」

在判决书中提到「推荐性国标」跟「强制性国标」的区别,我认为,不管是哪种国标,都是「国家标准」,都应该免费公开给大众。

也有人认为食品伙伴网不应该直接原文扫描上传,而应该自己修改一些内容。不然会被抓住小辫子。这我也不认同,这些标准都属于政府文书。标准如果没有电子版,那就应该原文扫描上传,一个字也不能改。修改内容的话,反而还会涉及伪造文书!

现在二审判决已经下来了,我不知道我们还能做什么。 @王瑞恩 @TEDCJK 也想听听法律大佬对这个事情怎么看,食品伙伴网被判侵权到底合不合理?

关于判决的资料:

关于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说明_中心动态_动态公告_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

某网站因提供免费下载国家食品标准,被判赔 15 万,这个判罚合理吗?

7.20 更新:

感谢大家对此事的关注和解答!也让我了解到,从现行法规上看,推荐性国家标准确实是「受到保护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并没有「错判」。下面是各位法律大佬对此事的意见和回答:

@王瑞恩

在个人看来,这个判决确实有僵化适用法律之嫌,判决的思路是,既然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汇总归纳行业经验和信息的过程中投入了人类智慧,且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这样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畴,那就是受到保护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种思路看似从法理上能自圆其说,但确实有些忽略了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这恐怕不是穷尽司法途径就能解决的问题,而需要通过不同方式推动政府提供更多公开发布行业标准的平台,对此我也觉得值得就此判决推进讨论

@TEDCJK :

个人立场上,我比较同意 @钱程老师的观点,国标公开具有公共利益,应当允许(甚至支持)民间传播。但是在法律层面,我认为本案并不是一个错判,只能说现行法规如此,不能苛求法官突破现行法规。

网站因提供免费下载食品国家标准被判赔15万,你怎么看待?

@黄璞琳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9年8月4日《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国家版权局2020年对湖南省版权局的复函,均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愿采用的技术规范,不属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甚至认为,“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即,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就食品伙伴网所涉案件而言,其要想翻盘,可能还是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即,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国家版权局2020年对湖南省版权局的复函,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相抵触为由,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网站因提供免费下载食品国家标准被判赔15万,你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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